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章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章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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