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章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章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