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章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章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