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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