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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