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在已有的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