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