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