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