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