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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