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规划、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