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