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