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污染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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