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鼓励对饮用水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