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鼓励对饮用水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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