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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