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供水的设备及用品,也适用于供水的场所、设施和环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