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饮用水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