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