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卫生许可证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复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