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