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九条 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是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