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 第一节 应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一节 应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分类救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一)落实首诊负责制,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或者按需转诊,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并按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二)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转运、医学观察;
(三)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开展病原学和治疗方案研究;
(四)及时发布行业和基层应对指引;
(五)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健康监测、诊断、筛查、转诊和就医指导。
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院内感染防控,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展日常医疗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以及需要血液透析、放化疗等持续性治疗的患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予以指导、规范,保障救治渠道畅通。
(一)落实首诊负责制,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或者按需转诊,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并按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二)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转运、医学观察;
(三)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开展病原学和治疗方案研究;
(四)及时发布行业和基层应对指引;
(五)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健康监测、诊断、筛查、转诊和就医指导。
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院内感染防控,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展日常医疗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以及需要血液透析、放化疗等持续性治疗的患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予以指导、规范,保障救治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