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 第一节 应对措施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一节 应对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区卫生健康和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