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 第一节 应对措施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一节 应对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监管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场所的应对措施;对老、幼、病、残、孕产、孤寡、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给予应急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