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收集、核实、汇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研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海关等监测哨点提供的监测信息,跟踪、研判外省市、国(境)外新发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风险,综合国内外有关监测情况,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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