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海关、毗邻以及相关地区卫生健康部门等通报信息;对接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