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八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信息报告、通报、社会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开展现场调查确证、先期处置,进行科学分析、综合研判,根据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预警建议或者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议,依法发布预警或者启动应急预案。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议,依法发布预警或者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