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报告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经调查核实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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