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秩序恢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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