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成立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
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