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成立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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