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健康优先的方针,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科学、依法、精准应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