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医疗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应急机制,适时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责任制,落实部门联动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工作协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责任制,落实部门联动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工作协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