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公职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由任免机关、单位,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