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五条 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信用体系,在应急物资采购、场所储备、志愿捐赠、信息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建立信用制度,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本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及时查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公示执法信息。
本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及时查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公示执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