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人员力量调配、支援机制,及时保障医疗救治机构、基层、事件发生地等应急工作所需人员力量。
本市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按照统一部署,组织职工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本市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按照统一部署,组织职工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