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