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水污染引发病原传播和传染病事件发生的,依照有关水污染防治、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