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清单和评价机制,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功能融合。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城乡社区开展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考核,建立相互间信息、资源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协作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优化诊区布局,配备公共卫生医师,加强对临床医务人员的公共卫生技能培训,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认知能力,防控院内感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