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形成市级、区级定点救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开展医疗救治的指导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