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在医疗救治场所和储备单位实施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完善动态轮转机制;引导单位和家庭日常储备适量应急物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