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一)加强专业化、标准化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建设;
(二)开展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检测技术或者方法学储备;
(三)规范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调查溯源、趋势研判和防疫指引发布等的标准和流程。
(一)加强专业化、标准化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建设;
(二)开展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检测技术或者方法学储备;
(三)规范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调查溯源、趋势研判和防疫指引发布等的标准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