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一)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
(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专项防控工作;
(三)建立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储备专业应急人才;
(四)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构建传染病检测实验室网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