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