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人才、技术、药物、疫苗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外事、科技等部门建立国际交流合作渠道,与相关国际组织、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调查溯源、应急处置有关技术和治疗药物、检测技术、疫苗研发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外事、科技等部门建立国际交流合作渠道,与相关国际组织、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调查溯源、应急处置有关技术和治疗药物、检测技术、疫苗研发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