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