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