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精神卫生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