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健康促进和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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